广东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时间:2008-01-23 00:00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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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1月21日,省物价局发出了《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粤价[2008]1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凡需提高价格,应当在拟提价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含提价申报表)送达省物价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省物价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报内容。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申请提价的单位商品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商品成本(含税)增加额。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三)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含调价备案表)送达所在地的市或县物价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
(四)物价部门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企业调价无异议。
(五)须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具体批发、零售企业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批发、零售企业须直接向省物价局备案。
四、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五、下列行为将受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我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当《价格法》规定的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省物价局将依法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附:
广东省(第一批)提价申报商品种类及企业:
(一)方便面: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锦丰实业有限公司。
(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
(三)纯牛奶: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深圳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广州风行牛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