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11月1日实施
时间:2005-10-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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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食品诸如肉、蛋、奶、水产等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日趋严重。为确保食品安全,农业部《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临床试验用兽药仅供临床试验使用,不得销售,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