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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惠民谈农民专业合作:“自愿结合、财政支持”

时间:2007-09-13 00: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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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近日开始施行,这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被认为是农村合作组织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规定,记者专访了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袁惠民。

    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袁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的一类市场主体。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强调两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二,这种经济组织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比如土地承包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等不会改变。当然,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就是要通过组成互助合作的专业合作社以取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形成生产经营的规模经营效应。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比如说它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它是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起到提高销售价格和数量的作用,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可以办理法人注册登记

    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会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袁惠民: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前,有些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非常复杂,做法也不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受法律保护。

    如,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不需要事先到农业部门备案,在向他的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时候不需要经过前置审批。这部法律还适度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这部法律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更广阔的前景。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哪些财政扶持政策?有些什么样的项目扶持?什么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符合国家项目资金的扶持?

    袁惠民: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刚刚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要求和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有关服务。据我们了解,从2003年到2006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9亿元,今年已经增加到2.25亿元,比去年增加了一倍还多。各省级财政也逐年加大支持力度。据了解,2004年到2006年累计安排资金超过4.6亿元。另外,在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资金中也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于哪些合作社能够享受这些项目的支持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指南和申报程序、规定的资金用途来进行。

    金融税收将有支持政策

    问:合作社法提到的对合作社的金融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由中央出台,那么具体政策何时会出台?

    袁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出了两项规定:一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的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以后会及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出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说就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项规定,换句话说,就是现在已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就可以享受。

    另外,对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目前,有关部门也在抓紧研究制定之中,和金融支持政策一样,成熟之后就会及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出台。(记者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