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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时间:2007-10-17 00:00 来源:农业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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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之一,对丰富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业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7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取得新成就。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良好发展趋势。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15万多个,截至2006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15.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注册商标约2.6万个,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3200多个。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统一组织购买化肥、农膜、饲料、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896亿多元;统一组织销售粮食、蔬菜、瓜果、肉、蛋、奶、水产品等各类农产品1.7亿吨;对成员开展各类技术培训3340万人次。2006年开展产加销综合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占总数的44.5%,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20.2%,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占8.8%,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7.9%,以仓储服务为主的占2.1%,开展其它服务的占16.5%。2006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服务盈余325亿元,其中将22.5%的盈余73亿元返还给成员,将23%的盈余75亿元用于股金分红,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381元,农民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收入高出20%左右。   (二)法律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三农”的改革与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适度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规定了有关扶持政策,将有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宣传贯彻法律精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税收优惠、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已于2007年7月1日施行。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2004年起,农业部组织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围绕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品及各地名特优产品建设,累计安排专项资金8500万元,扶持了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确定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青岛等12省市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市。各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地方财政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的开展,促进了“一村一品”和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示范作用。